SD292-88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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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 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 能源电[1988]20号

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 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 现颁发 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88年9月1日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 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 网的供电可靠性, 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 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 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 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 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 在供电部门所 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 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 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 防 护 第2.0.1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 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 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 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 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 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 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 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 但事后应及 时通知有关单位: (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3)消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 物。 第2.0.6条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 应进行 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对于造成事故 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 法惩处。 第三章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第一节 巡 视、检 查、维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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