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
(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
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的审
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