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62-2019 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

丛书名:深圳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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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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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排放减量化、处置资源化、管理规范化,市住房建设局编制发布了《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SJG62-2019)和《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SJG63-2019)。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了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指标,明确了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措施。

  深圳正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开发建设体量巨大,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超过1亿立方米,“建筑垃圾围城”现象日益突出。而深圳土地资源极其紧缺,决定了传统填埋处置方式的难以为继。从发展的眼光看,源头减排和综合利用必将成为今后建筑废弃物处置的主要方向,这也是实现无废城市建设“固体废物零填埋”这一长远目标的主要手段。目前,对于建筑废弃物的源头减排,更多的停留在“提概念、喊口号”上,缺乏“能落地、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手段。两项标准的出台,为我市建筑废弃物源头减排与综合利用工作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标准技术文件,填补了国内空白。

  《限额标准》作为国内第一部对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提出具体排放限额指标要求的技术标准,遵循“倒逼排放减量、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构建了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等四大类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指标体系。在保证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太大影响的前提下,引导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园林工程、水利工程等六大类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优化方案以以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同时,通过将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限额指标考虑因素,以激励综合利用产品的全面推广应用。

  《技术标准》是国内第一部涵盖建设工程从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到检验与验收全过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标准,为建设工程达到《限额标准》要求提供了技术措施。

  为保障两项标准的落地实施,即将发布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制度,并设置了排放核准。主管部门在审核排放申请时,应对建筑废弃物排放数量是否符合《限额标准》进行审查,拒绝任性排放的极端设计方案。

  随着两项标准的落地实施,将唤起社会各界对建筑废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相关理念得到进一步推广,更加深入人心;建筑废弃物填埋处置量逐步下降,减少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污染以及对土地资源的侵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得以全面推广使用,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无废城市建设再添新的手段和措施,助力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1 总则

1.0.1     市建   弃物 管理,落  筑废弃  在工 程建设全 过程的减排    利用政策 ,促进城  绿色低碳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 与利  条例      ,结合  实际 ,    标准。

1.0.2 标准适  于深 圳市区域 内新建、改建 扩建     装修  建筑 工程 、道路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市政管线及综合管 廊工程、园林工程及水利工程等建设活动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管理。

1.0.3  筑废  物处置    减量    源化 、  化和“ 谁产生 、 负责” 的原则

1.0.4  筑废弃物的     合利 用除应符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道路桥梁、轨道交   通、园林景观和水利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   渣土、拆除废弃物、施工废弃物、工程泥浆、装修废弃物五大类。

2.1.2 工程渣土 soil dregs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工程土(石)方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弃土。

2.1.3 拆除废弃物 demolition waste

      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建筑废弃砖渣、混凝土块、砖瓦、沥青等弃料。

2.1.4 施工废弃物 construction wast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砖渣、混凝土块、金属、塑料、沥青和木材等弃料。

2.1.5 工程泥浆 waste slurry of engineering

      冲(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过程  产生的泥浆。

2.1.6 装修废弃物 decoration waste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金属、木材及塑料等废弃物。

2.1.7 综合利用产品 products made with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成型产品,或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后,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物料(产品)。

​2.2  符号

​2.2.1 工程渣土

Wzt——土方外运量(m³),为运出本工程场地红线范围的土(石)方量,不包括场地平整阶段产生的土(石)方;

Hzt——土方回填量(m³),为从本工程场地红线范围外运入场地红线范围内的土(石)

方量;

Szt——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量(m³); 

Vjz——建(构)筑物地下室外轮廓线内的体积(m³); 

Vsz——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体积(m³);

φ——建筑工程工程渣土排放指标控制率。

2.2.2 拆除废弃物

Wcc——拆除废弃物中可资源化利用但未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弃料的外运量(m³);

Zcc——拆除废弃物可资源化利用量(m³)。

2.2.3 施工废弃物

Ws——每 10000 m2 建筑面积产生的施工废弃物的外运量(m³);

Wsg——施工废弃物中可资源化利用但未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弃料的外运量(m³);

Zsg——施工废弃物可资源化利用量(m³),根据施工废弃物分类统计得出。

2.2.4 装修废弃物

Wz——每 100 m建筑面积产生的装修废弃物的外运量(m³);

Wzx——每 100 m2 建筑面积产生的装修废弃物中可资源化利用但未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弃料的外运量(m³);

Szx——每 100 m建筑面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量(m³);

Zzx——每 100 m建筑面积产生的装修废弃物可资源化利用量(m³),根据装修施工废弃物分类统计得出。

​3 基本规定

3.0.1 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园林工程、水利工程中的建(构)筑物、铺设物的适宜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3.0.2 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包含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园林工程、水利工程中两个或以上类别的,其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应分别参照相应工程排放限额的规定执行。

3.0.3 在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宜在用地范围内实现土(石)方挖填自平衡设计。

3.0.4 除运往其他工地继续使用外,工程泥浆应经过沉淀、晾干或者采用固化措施后方可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

 

3.0.5 各项工程挖、运土(石)方的工程量均按天然密实度的体积以 m³计算,回填土(石)方区分夯填和松填,回填体积折算可按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费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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